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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李某甲此项申诉理由亦不成立,其为支持该项申诉主张在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关于保证期间。李某甲申诉主张,案涉2015年6月17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期间应以《还借款保证书》的约定为准,即至2016年6月30日止;案涉2015年6月18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项下借款的保证期间应以该协...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查,案涉各项合同、协议均未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实现顺序作出明确约...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关于李某甲的责任认定。首先,李永红申诉主张,由于案涉基础借款合同无效,故关于其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亦无效。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案涉基础借款合同应属有效,故李某甲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李某甲申诉主张,某庚公司放弃了某己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抵押担保以及某丁公司、许某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让与担保等物保,故应在债...
至此,应认定某丁公司不再负有按照2016年2月6日《股权代持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某庚公司关于某丁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2016年10月19日《股权代持协议》对如何通过行使股权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故不直接产生消灭案涉债务的后果。...
马某乙又于2016年10月19日与许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为实际履行某丁公司、马某乙、李某甲三方2016年2月6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鉴于许某为持有某丁公司90%股权的控股股东,某丁公司持有某己公司90%的股权,为保证马某乙对某己公司借款的安全收回,许某将持有的某丁公司78%股权办理交割手续给马某乙或者马...
且在之后签订的《还借款保证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某丁公司均未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故不应认定某丁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某丁公司、马某乙、李某甲于2016年2月6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某丁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将持有的某己公司70%股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给马某乙或者马某乙指定的其他机构”。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宜仅依据合同名称等个别字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交易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某丁公司虽然在2015年6月17日《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根据合同内容,某丁公司担保方式为“某丁公司将持有的某己公司50%的股权质押或过户”,上述约定显然与保证这一...
关于某丁公司的责任认定。首先,某丁公司申诉主张,案涉基础借款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等无效,故关于某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亦无效。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案涉基础借款合同等应属有效,故某丁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某丁公司申诉主张,即便案涉基础借款合同等有效,由于某丁公司已经以“股权过户”的形式履行...
关于东某公司、某丁公司、李某甲的担保责任1.关于东某公司的责任认定。2015年6月18日,某己公司、李某甲、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东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截至2015年8月27日,甲方(东某公司)欠丙方(马某乙)的借款总额为1.92亿元。”第四条约定:“甲方(东某公司)承诺对本协议转让标的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