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马某乙又于2016年10月19日与许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为实际履行某丁公司、马某乙、李某甲三方2016年2月6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鉴于许某为持有某丁公司90%股权的控股股东,某丁公司持有某己公司90%的股权,为保证马某乙对某己公司借款的安全收回,许某将持有的某丁公司78%股权办理交割手续给马某乙或者马某乙指定的其他机构……。”纵观前述一系列协议的内容,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由某丁公司对某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是提供股权质押或股权让与担保,并最终确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后又经各方协商一致,将某丁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义务转变为某丁公司股东许某的股权让与担保义务,且事实上许某亦已按照2016年10月19日《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某丁公司78%股权办理过户至马某乙指定的其子马某甲名下。

2026-08-22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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