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至此,应认定某丁公司不再负有按照2016年2月6日《股权代持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某庚公司关于某丁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2016年10月19日《股权代持协议》对如何通过行使股权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故不直接产生消灭案涉债务的后果。在案涉债权并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申诉人关于某庚公司只能就现登记在马某甲名下的某丁公司78%股权行使权利以实现债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许某并未参加本案诉讼,故某庚公司就现登记在马某甲名下的某丁公司78%股权如何行使担保权利的问题,某庚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26-08-22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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