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查,案涉各项合同、协议均未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实现顺序作出明确约定,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由于债务人某己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未进行登记,故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并未设立,而股权让与担保是由许某提供的,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因此,债权人某庚公司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6-08-22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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