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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不能对抗施工人对该商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对商铺的交付请求权是否能对抗施工人对商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会议纪要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最新判例: 入职时已超龄, 无论是否享受养老待遇, 都不是劳动关系!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本案中,王某甲入职某公司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签订了《个人劳务协议书》,一审法...
综上,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认定济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未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物业费的诉求是否正确。
某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高院判例:物业未经招标入驻,合同无效,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违反该规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020)鲁民申5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物业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