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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咨询机构:在“规则真空”中舞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正面临 “双重挤压”: 上游挤压:甲方要求编制符合新标准的招标文件,但无法提供明确的技术要求作为支撑。 下游挤压:施工单位希望获得公平的评审结果,但评审标准本身尚未清晰界定。 某咨询公司合伙人无奈表示:“我们就像没有裁判规则的裁判,却要负责吹罚一场重要比赛。...
案例启示与建议 文档中的“丰汇世通案”最终因属于“形式减资”(公司因亏损减资,未向股东返还财产)而免除了股东责任。但该案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 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无论何种减资,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程序瑕疵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突破口。 实质重于形式:法院会审查减资行为的实质是否导致公司责任财...
“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区分 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文档中的(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案明确了这一区分: 形式减资:如果减资仅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调整注册资本以使其与公司实际资产相符,并未向股东返还任何财产,则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并未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程序违法,股东通常也不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由于增资未实缴,...
增资部分未实缴:股东认缴的增资款从未进入公司账户,未形成公司的责任财产。因此,后续的减资行为并未“抽回”任何实际存在的公司资产。 行为本质:该行为更准确地应定性为 “瑕疵减资”或 “违法减资” ,而非典型的“抽逃出资”。其直接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减资程序的规定(如通知债权人),而非直接抽走已到位的资金...
增资未实缴:股东认缴了新增资本,但未实际缴纳。 瑕疵减资:在未实际缴纳增资款的情况下,公司进行减资,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 此情形下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该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还是属于“违法减资”?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二、行为性质分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结论:通常不直接等同于抽逃出资,但可能产生类似的...
尽管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程序瑕疵,但根据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案中的逻辑,由于没有“实际抽回出资”的行为,公司偿债能力未因减资行为本身而降低,不宜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不过,股东对于未实缴的增资部分,本身就在认缴范围内负有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其出资义务,而非基...
最高法的核心观点是:判断关键不在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而在于减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形式减资(因亏损调整注册资本,不返还财产)一般不认定为抽逃出资;实质减资(向股东返还财产)则可能被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则。现在这个新问题情景的关键在于“增资未实缴”。这笔所谓的“增资”从未实际进入公司账户,本质...
公司增资后,没有实际缴纳,后又减资到最初的注册实际缴纳的资本,减资过程中没有通知债权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责任?聚焦于公司资本运作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场景:增资后未实缴,接着减资到原水平,且减资程序有瑕疵,问这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责任。这需要结合公司法原理和之前案例的裁判逻辑来分析。正在处理实际案件中类似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可以认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答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确立认缴制的核心法律事件。 2014年3月1日: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这一天起,新设立的公司原则上开始适用认缴登记制。 2013年《...
1.2 市场化的三个认知误区误区一:市场化=自由定价市场化并非毫无约束的自由定价,而是 “责任定价”。在定额时代,价格责任主体模糊 —— 价格出现偏差,归咎于定额本身;成本超出预算,归因于政策变动。而在新标准下,企业必须为自己的报价承担全部责任。误区二:市场化=政府退出市场化不代表政府完全退出,而是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