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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
3.5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如,股东利用关联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使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产品,通过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使公司支付不合理的加工费,通过签订专利转让等合同使公司支付不合理的高昂转让费等。
2025-03-12 07:41:08- 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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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466510366720
3.5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如,股东利用关联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使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产品,通过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使公司支付不合理的加工费,通过签订专利转让等合同使公司支付不合理的高昂转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