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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裁判逻辑:未入住业主能否减免物业费,需结合合同约定...
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
源/中国人大网 节选自《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民事法律参考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案例库: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一.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裁判要旨: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 义务的...
对于仅有个人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联系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中签字个人的身份甚至其授权范围,可以通过经过甲方认可的其他工程的类似文件来反驳甲方不认可的理由。当然对于结算性质的文件,如果仅有个人签字,显然证明标准很高,一般的自然人并不具有代表公司结算的权限,这时施工方应当格外注意,要取得甲方公司类似授权。2、施工过程中,一旦...
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工程量确认单》对工程名称、施工主体、施工内容、工程量、竣工内容有明确记载,被告亦认可相关工程由原告施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工程量确认单》虽无双方公司盖章确认,但由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一审法院委...
法院判例:双方没有合同仅有员工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也可以向甲方主张工程款。原告某工程公司提交编号002-010的《工程量确认单》,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某发展公司某广场办公楼及公寓楼的暖通、水电维修等工程,原告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不认可确认单真实性。原告另提交编号处为“空白”的《工程量确认单》、编号为001的《移交...
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致他人名誉受损,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名誉权侵权须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本案中,王某在人数众多的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布针对黄某和A公司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