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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2023/10/05 06:47:10 查看392次 来源:李政律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曾经是重要的判断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之一。原《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
废除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并非否定其理论价值,而是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机械适用倾向。这一调整促使法官回归 “公共利益损害” 实质判断,通过动态利益衡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未来,随着立法技术完善,有望建立更精准分类标准,但当前司法解释的抉择,是对现实需求的及时且必要回应。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
(2)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 最高法院通过 (2018) 最高法民终 790 号等判决,明确 “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公共利益” 的裁判逻辑,为地方法院提供示范,引导其关注实质损害,摆脱形式标签束缚。 (3)利益衡量的动态平衡 在个案审理中,需动态权衡公共利益保护与市场交易稳定。金融借款合同中,若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但资金合理...
三、制度变革后的司法实践方向 (1)裁判标准的重构 制度变革后,法院需从多维度分析强制性规定性质。文义解释上,关注规定是否使用 “无效”“禁止” 等效力性措辞;体系解释时,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判断规范目的;目的解释方面,评估违反规定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影响,以此重构裁判标准。
(3)立法技术局限的司法补救 当前立法未明确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规定,依赖司法个案判断,但缺乏统一标准导致适用混乱。司法解释强调实质分析,要求法官从损害程度(是否造成直接、现实公共利益损害)、规范目的(是否以维护公共秩序为核心)、交易影响(否定合同效力是否致利益失衡)等因素综合判定,弥补立法不足。
(2)平衡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 现代合同法注重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保护。若因轻微程序瑕疵或可补救违规,如未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提交报告,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易使违约方获益,破坏市场诚信。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中,当一方未完成土地变性手续,但项目已建成且符合规划时,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合同目的实现可能,寻求平衡。
二、司法解释废除该概念的现实考量 (1)纠正机械司法倾向 实践中,对 “管理性规定不否定合同效力” 的片面理解,致使大量合同被错误认定无效。如在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以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则为获取土地升值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承包人无资质但工程合格,仍有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损害守约方信赖...
(2)实践中的操作困境 在实际应用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法官存在机械适用情况,仅因规定名称含 “管理” 字样,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土地转让投资比例要求,就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忽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实质判断;还有些判决陷入倒果为因逻辑,根据合同无效结果反推规定性质,而非从规定本身出发...
解读 一、概念的核心争议与法律实践困境 (1)概念界定与理论价值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未明示,但合同继续有效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以司法实践为例,最高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申 1223 ...
最高法司法观点:判决书中不应再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是否有必要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已经获得普遍性接受,且简单明了,应予保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且在实践中难以辨别,还常常带来倒果为因的问题,甚至不少人认为凡是带有“管理”字样的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