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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的背景: 《民法典》 颁布实施后,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并将其纳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 2。这一修订旨在使法律条文更加严谨,避免在审判实践中产生歧义 2。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变化:最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而是...
为什么不再提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概念界定困难: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的概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容易引起误解。部分法官在判断时仅因规定名称中包含“管理”字样,就将其视为管理性规定,忽视了实质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1。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境: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分歧,...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作为王某、张某之间借贷合同的介绍人,全程参与了借贷过程,其在明知张某出借款项的来源系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积极促成了涉案借款的出借,对于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对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需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所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
关于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虽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李某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