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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引发哪些具体法律后果?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利明:合同无效将引发一系列法定后果,主要包括财产返还、过错赔偿及实际服务费用的合理结算。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事实上,司法实践亦持相同立场。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5097号民事裁定书(济南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该案具有较强的类案参考价值。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选聘及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分析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开发商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王利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
为准确贯彻民法典、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与规范要求,统一裁判规则,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治理效能,本刊特邀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效力认定等关键问题开展深度访谈。同时,组织多位长期从事物业纠纷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围绕公共收益的...
物业服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民生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所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以及小区公共收益被擅自占用、挪用甚至侵吞所导致的业主权利救济困境,已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
《民法典》 第791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
此外,栗义国、唐名发以三、四标段项目部的名义收取了刘琼英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层层分包、转包合同中均有收取工程保证金的约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长城公司向三、四标段项目其他实际施工人余其兵直接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原审判决长城公司向刘琼英返还20万元保证金亦无不当。
关于损失补偿的认定问题长城公司对于2014年10月5日刘琼英与唐名发签订的《邱太平、刘琼英施工队损失补偿确认单》不认可,仅认可剩余材料折价费149080元。结合本案邱太平、刘琼英退场后,将项目全部临时设施、用品及现场材料折价转让给后续施工队使用的客观情况以及唐名发已签字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可该补偿确认单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