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判决书中不应再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是否有必要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已经获得普遍性接受,且简单明了,应予保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且在实践中难以辨别,还常常带来倒果为因的问题,甚至不少人认为凡是带有“管理”字样的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都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不加分析就直接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本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