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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衡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 现代合同法注重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保护。若因轻微程序瑕疵或可补救违规,如未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提交报告,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易使违约方获益,破坏市场诚信。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中,当一方未完成土地变性手续,但项目已建成且符合规划时,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合同目的实现可能,寻求平衡。
二、司法解释废除该概念的现实考量 (1)纠正机械司法倾向 实践中,对 “管理性规定不否定合同效力” 的片面理解,致使大量合同被错误认定无效。如在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以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则为获取土地升值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承包人无资质但工程合格,仍有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损害守约方信赖...
(2)实践中的操作困境 在实际应用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法官存在机械适用情况,仅因规定名称含 “管理” 字样,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土地转让投资比例要求,就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忽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实质判断;还有些判决陷入倒果为因逻辑,根据合同无效结果反推规定性质,而非从规定本身出发...
解读 一、概念的核心争议与法律实践困境 (1)概念界定与理论价值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未明示,但合同继续有效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以司法实践为例,最高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申 1223 ...
最高法司法观点:判决书中不应再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是否有必要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已经获得普遍性接受,且简单明了,应予保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且在实践中难以辨别,还常常带来倒果为因的问题,甚至不少人认为凡是带有“管理”字样的法律、行政...
法律修订的背景: 《民法典》 颁布实施后,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并将其纳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 2。这一修订旨在使法律条文更加严谨,避免在审判实践中产生歧义 2。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变化:最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而是...
为什么不再提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概念界定困难: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的概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容易引起误解。部分法官在判断时仅因规定名称中包含“管理”字样,就将其视为管理性规定,忽视了实质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1。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境: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分歧,...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