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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照要求如实规范填报《“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 等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前提交所在系部。 (二)材料初审与系部考核推荐 1.四系两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表和支撑材料进行初审,确保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每份支撑材料复印件上标注“此复 印件和原件一...
为加快推进学院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标 准体系,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行业实践、教学改 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四 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 件(试行)的通知》以及学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警院政〔2022〕45 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双师型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 5 年一周期的复核,复核未通过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方面被一票否— 11 —决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的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四)教学质量考核、教职...
第四章 激励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且在认定相关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学院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考虑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 (二)优先考虑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岗位实训、行业或企业实践、研修访学等; (三)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专家评议结果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认定结果复查工作,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政治部应当对学院党委审议通过的“双师型” 教师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印...
第二十二条 政治部、教务处、科研所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系(部)推荐的“双师型”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评议: (一)专家评议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受理“双师型” 教师申报材料,开展材料审查和推荐工作: (一)系(部)应当明确专人受理教师申报材料。 (二)系(部)应当成立审查推荐组开展审查推荐工作。 审查推荐组经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由系(部)负责人、专家— 9 —和教师代表 5 名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 (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结果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条件的教师应当按照申报级别的条件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6.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 8 — 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