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 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予以删除。 对《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吸收进了“公序良俗”,规定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即现在的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