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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
李鹰律师参加中国仲裁周成都活动——“AI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运用探索”。 2025年9月11日,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四川分会、四川省律师协会主办,成都市律师协会、四川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仲裁周成都活动——“AI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运用探索”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举办,李鹰律师参加了此次仲裁周...
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
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告诉你答案。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实务中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夫妻双方需要对...
“以物抵债”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转让作为旧债清偿方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物抵债”的实现方式,在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本案中孔某芬与某某公司虽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
本案中,孔某芬主张其通过以谭某华投资款抵账方式,已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并在一、二审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孔某芬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孔某芬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亦不构成合格的、能够证明其待证主张成关于孔某芬所提在另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确认谭某华对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审审理情况及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孔某芬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孔某芬以其符合《...
最高法裁判观点:因“以物抵债”所取得的权利,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其本质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转让作为旧债清偿方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物抵债”的实现方式,在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
三、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 最高院认定: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12项《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