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审审理情况及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孔某芬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孔某芬以其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申请再审,即应举证证明其具备该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以及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5-09-21 2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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