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