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法裁判观点:因“以物抵债”所取得的权利,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其本质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转让作为旧债清偿方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物抵债”的实现方式,在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 因“以物抵债”所取得的权利,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其本质仍属于债权请求权。

2025-09-21 2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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