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两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企业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该两企业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