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并非否定其理论价值,而是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机械适用倾向。这一调整促使法官回归 “公共利益损害” 实质判断,通过动态利益衡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未来,随着立法技术完善,有望建立更精准分类标准,但当前司法解释的抉择,是对现实需求的及时且必要回应。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