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践中的操作困境 在实际应用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法官存在机械适用情况,仅因规定名称含 “管理” 字样,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土地转让投资比例要求,就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忽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实质判断;还有些判决陷入倒果为因逻辑,根据合同无效结果反推规定性质,而非从规定本身出发分析。此外,不同法院对同一规定性质认定分歧显著,以《建筑法》第 26 条施工资质要求为例,有的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有的则在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有效处理,这严重影响司法统一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