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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C银行只有债权、却签了一份转让物权的协议,相当于"以小博大"——试图用一项低级权利去交付一项高级权利,这在法理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判决不是因为"债权不能转让"(债权本身可以转让),而是因为"你明明只有债权,却承诺交付物权,而物权交付客观上做不到且你也无处分权",导致这份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无效的深层法理 把视角拉长,这份判决其实提出了一个对民法典立法研究亦有价值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确认《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之前,首先要定性:协议本身转让的,究竟是一种物权,还是一种债权? 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定性优先于效力判断。先看清当事人通过协议名称、条款内容、交易目的所表达的真实意思,确定转让标的的...
2002年判决作出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法院主要依据当时《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金融不良资产剥离专项政策文件(如工银发〔2000〕X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某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以物抵贷转让的资产应当是有处置权的资产")进行说理。如果用现行《民法典》的话语体...
:物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转让,各自的生效要件、公示要求、对价结构均不相同。一份明确约定转让"以物抵贷资产所有权"的协议,不能因为在物权层面无效,就反过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债权转让的合意——协议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院的效力认定反向决定。 本案中,《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论从...
无处分权导致物权转让无效,且不当然转化为债权转让 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可以提炼为两点: 1. 权利人不得处分超过自己权利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取得规则不同,权利人没有取得物权就不能转让该物权。C银行既然从未取得案涉12000㎡房屋的所有权,其与D公司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试图转让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该物...
李鹰律师受聘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业界导师 七秩成电,贤聚经管。2026年7月25日在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举行的“业界导师聘任暨捐赠仪式”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李鹰律师正式受聘为学院业界导师。 该次受聘不仅是对李鹰律师在法律与商业领域深耕多年专业能力的高度...
.【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排除适用】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本意见可以确定送达地址的,一般不适用公告送达。
4.【积极推动送达方式创新】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对改进送达工作的推动作用,大力推进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电子送达平台,不断完善送达事务管理系统、人民法院邮件管理系统和电子送达平台,提高送达事务的流转、管理便捷程度,通过信息技术平台扩大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通讯信息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证明材...
【确保送达方式的合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原则上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首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补充方式,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受送达入实际收取诉讼文书、知悉诉讼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确定合理的送达方式。
2.【确保送达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庭审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地址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补充方式,以依职权调查作为查明送达地址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