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002年判决作出时,《民法典》尚未颁布,法院主要依据当时《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金融不良资产剥离专项政策文件(如工银发〔2000〕X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某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以物抵贷转让的资产应当是有处置权的资产")进行说理。如果用现行《民法典》的话语体系回溯,本案至少涉及三条规范逻辑: 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财产抵偿协议》《借款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伪装行为无效;本案虽未直接以该条为由,但后续(2006)民一终字第×号裁定认定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与之吻合。 第597条(无权处分):以物抵贷资产转让的实质是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在权利人未追认且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物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不良资产剥离政策的边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下的房屋分配期待权不在法定剥离范围,C银行无权将联建分配权利对外转让。

2026-07-29 1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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