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物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转让,各自的生效要件、公示要求、对价结构均不相同。一份明确约定转让"以物抵贷资产所有权"的协议,不能因为在物权层面无效,就反过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债权转让的合意——协议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院的效力认定反向决定。 本案中,《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看,都没有债权转让的合意,因此D公司不能据此主张自己受让了C银行对B公司的贷款债权。

2026-07-29 1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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