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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所涉款项均为王某1所占有,并已在王某1一案判决中作出处理,据此,申诉人关于原审判决李某某退赔石跃进、李某、王某2及赛婷的出借借款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
案例二 无罪理由:介绍出资人限于特定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获利较少,属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 案例号:(2019)豫09刑再4号。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但在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仍积极提供帮助,与王某1共同完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部分出资人的款项未能收回,其...
案例一 无罪理由:虽有高息揽储,但未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号:(2021)晋07刑再5号。法院认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734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导致部分储户从长治到平遥存款,打破了一定地域内存款的传统,...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易难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易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相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易难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所提亦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易难及其辩护人所提有理,予以采纳。依...
至于其交给甘某办理高息存款的资金约1000万元,因有证据证明被甘某以假银行存单骗走,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已由司法解释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理,故不能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评判;(2)各被害人的陈述、易难的供述均能证实,易难没有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其能够收取被害人的资金主要基于其此前成...
无罪理由:关于被告人易难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经查,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要求被告人知道自己的吸存行为违法,客观上须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易难具备该罪的认定条件。理由如下:(1)易难的行为是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实施,...
无罪裁判要旨5:被告人的行为是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实施的,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该银行高息揽储非法,仍然帮助吸存,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相关无罪判例:易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35号】
。而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个人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并未具体实施向他人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以致达成协议、确定存款数额的行为,甚至都未与客户单独接触。因此,孙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第三,被告人孙某收取由业务员与客户确定了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