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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
案例八 无罪理由: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下层的员工,不清楚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决策及资金来源、性质及用途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号:(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2025-04-24 09:46:06- 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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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
案例七 无罪理由:被告人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借款的对象亦非不特定人员,其借款融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 刑事裁定书
2025-04-24 09:42:55- 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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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判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2025-04-24 09:39:10- 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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