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 (二)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 (四)基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