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规定所称的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本规定所称的使用,是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2026-03-02 2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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