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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批复》所否定的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订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其规范目的在于遏制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付款风险不当转移给中小企业。而对于不属于《批复》适用范围的其他主体,例如同等级别的企业之间或者非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订立的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中仍应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
适用主体。《批复》《支付条例》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文件共同构成了防范和治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重要制度屏障。《批复》在适用范围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限定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批复》的解读文件中进一步阐明,该文件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类案件,且特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
适用合同类型。《批复》中指向的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支付条例》中指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用词虽有细微差异,但都提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施工,二是采购,并未扩展到全部合同关系中。这一限定反映出司法实践在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同时,亦注重维护市场交易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并未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
《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不得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付款前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亦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并禁止订立背靠背条款。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性评价,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明确的限定性,...
《批复》的出台,显著遏制了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变相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裁判依据。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
背靠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收到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款项作为其付款前提,常见于建设工程、采购货物等领域。实践中曾对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观点,2024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否定了大型企业与...
诉讼的本质是说服法官。一次视角转换——从“代理人如何主张”切换到“法官如何裁判”,拆解法官在阅卷、庭审、评议各阶段对诉请的审查重点与思维惯性,继而学会思考:如何根据法官可能的审查顺序,反向锁定请求权基础、优化诉讼请求表述,让每一份主张都精准说到法官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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