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不得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付款前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亦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并禁止订立背靠背条款。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性评价,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明确的限定性,主要体现在合同类型与主体规模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