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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贯彻民法典、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与规范要求,统一裁判规则,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治理效能,本刊特邀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效力认定等关键问题开展深度访谈。同时,组织多位长期从事物业纠纷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围绕公共收益的...
物业服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民生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所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以及小区公共收益被擅自占用、挪用甚至侵吞所导致的业主权利救济困境,已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
《民法典》 第791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
此外,栗义国、唐名发以三、四标段项目部的名义收取了刘琼英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层层分包、转包合同中均有收取工程保证金的约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长城公司向三、四标段项目其他实际施工人余其兵直接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原审判决长城公司向刘琼英返还20万元保证金亦无不当。
关于损失补偿的认定问题长城公司对于2014年10月5日刘琼英与唐名发签订的《邱太平、刘琼英施工队损失补偿确认单》不认可,仅认可剩余材料折价费149080元。结合本案邱太平、刘琼英退场后,将项目全部临时设施、用品及现场材料折价转让给后续施工队使用的客观情况以及唐名发已签字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可该补偿确认单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长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长城公司对于刘琼英完成工程总量9002立方米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应当按照2014年5月8日郑曰全、粟义国、唐名发、邱太平签订的《邱太平施工队堡坎结算清单》进行结算。该结算清单从形式上看,有多处涂改及添加,郑曰全对于涂改人、涂改原因等均未作出说明,且唐名发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故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并且长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我们与郑曰全签订的合同没有确认金额,以最终结算确认;各个施工队与郑曰全的结算清单就是郑曰全与我们公司的结算情况,我们按照结算清单如数付的钱”,长城公司提交的《单位明细账》中也记载了其向三、四标段项目其他实际施工人唐华山、余其兵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原审判决综合上述情况,认为长城公司对案涉工程层...
其次,长城公司2013年2月25日将工程分包给郑曰全,同日郑曰全又转包给粟义国、唐名发,粟义国、唐名发其后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邱太平、刘琼英,长城公司对此层层转包、分包关系明知。唐名发、粟义国以三、四标段项目负责人身份多次参加业主方、监理方以及长城公司组织召开的会议,应当视为长城公司对于唐名发、粟义国以三、四标段项目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