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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视同工伤认定条件比一般认定工伤条件要适度从严,但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及地点均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不能单纯从字面理解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意思,而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而进行综合判断。综上,于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送医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于某突发疾病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此处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临时指派工作时间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须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故公司主张于某于2020年3月13日11时30分午餐后突...
再审判决: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和区域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视同工伤一般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结合于某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判断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于于某突发疾病的具体时间。人社局仅依据对公司...
申请再审:满足生理需要的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且休息室属于工作岗位家属申请再审称: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于某在公司处休息的时间应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于某在车间休息或食堂就餐...
提起上诉:休息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续且休息室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家属上诉主张,于某在公司处休息的时间不到一小时,应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续;且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人社局与公司答辩主张于某突发疾病时系休息时间及休息室,不属于...
二审判决:突发疾病发生在中午休息时间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以列举形式规定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于某中午在单位休息室休息时感觉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于某突发疾病时间为中午11时30分,系休息时间,这一事实与救治病历记载时间相吻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于某突发心脏...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休息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续且休息室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家属上诉主张,于某在公司处休息的时间不到一小时,应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续;且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
一审判决:在单位休息室休息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于某在单位休息室休息时感觉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在公司休息室午休时突发心梗身亡,算不算工伤?高院再审改判了!于某系山东某公司职工。2020年3月13日上午下班后,于某在公司休息室休息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后被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于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