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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仿声、造谣、侵害肖像/名誉/声音/隐私 未经同意用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虚拟形象并公开/使用→侵姓名权、肖像权等; 未经同意用自然人声音做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侵声音权益; 用虚拟形象/合成声发不实信息、降低社会评价→侵名誉权;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式爆个人信息→按隐私权等规制。 对“AI复活逝者...
需要说明的是,在《意见》起草论证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很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意见》对这两个问题暂不作规定。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实...
三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两年,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日渐增多。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文、视频、虚拟人物形象等,虚构流量和好评,甚至通过利用AI换脸虚构科普视频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认定为构成仿冒侵权、虚假宣...
二是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纠纷的举证规则。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服务开发者或者提供者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就侵权内容系由该人工智能生成、与其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复杂性和不透明性,有关证据非他人可以获取。因此,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就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运行...
一是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认定相关主体责任的考虑因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行为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等多方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而应当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关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的确定,一般要综...
问: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引发广泛关注。请问,《意见》关于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意见》第12条至第16条是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规定,其中第12条就您提到的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
《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如陶副院长在前面介绍的,《意见》对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也充...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准确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避免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尚处发展初期就承担过重责任而影响创新的积极性。《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严格依法认定“人工智能产品”...
为平衡、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三,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和“消费者被AI侵权”最直接的几条 大数据杀熟/算法差别定价 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用算法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搞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法院依法认定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研究室周加海原话:“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亮剑”。 仿冒名人带货/AI假主播欺诈 用AI仿名人、假专家直播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按《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