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批复》所否定的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订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其规范目的在于遏制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付款风险不当转移给中小企业。而对于不属于《批复》适用范围的其他主体,例如同等级别的企业之间或者非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订立的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中仍应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判断相关条款的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批复》精神一概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