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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公司股权代持: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虽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单行法未直接禁止,但对应的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的行政规章往往设有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规避外商投资准入:为规避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领域而做的代持,可能...
代持股是否有效?在国内法下原则有效,但有明确效力边界——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代持协议,只要不踩法律红线,法院会认定有效;但它只能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情形注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灭失"在政策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川自然资发〔2025〕12号文对"灭失"通道的原文表述是:"因开发建设主体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代办主体、出具意见并明确代办事项及权限" 。 关键在于——政策...
贴近操作的认定口径: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因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经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灭失或缺位,才进入"灭失"处理通道 。税务系统在化解"登记难"时,把"失联、非正常、注销"并列作为"开发主体灭失"的三种具体表现,凭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启动无票容缺机...
也就是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 → 法人仍存续,处于清算状态,不构成法律上的"灭失" 企业歇业、停业、人员失联、无经营 → 只是经营状态异常,不构成"灭失"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完成 /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清算 → 法人归于消灭,构成"灭失" 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导致主体消灭或缺位 → 构成"灭失"
对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全体人员都找不到,公司没有经营,是否可以适用开发建设主体或有关单位灭失情形,请分析界定灭失的理解与适用边界?根据川自然资发〔2025〕12号文及自然资发〔2025〕135号附件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全体人员找不到、公司没有经营"这一状态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
2026年7月25日在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的“业界导师聘任仪式”上,李鹰律师作为电子科技大学的校友,他在成电求学的经历为他日后的复合型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他表示:“非常荣幸能以业界导师的身份重回母校课堂。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的创新与法律的合规正如鸟之双翼。把深耕行业多年积累的实战经验带进课堂,助力学...
本案案件事实的时间跨度超过三十年,涉及大量复杂案件事实和数份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其间交织合作开发房地产、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效力、多层债权流转合法性等诸多民商法前沿核心争议,先后经历成都中院一审败诉、四川高院二审逆转、最高法院提审维持的诉讼历程。
D公司无法基于《6.24协议》取得《财产抵偿协议》《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此处的“权利”不仅包括双方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亦包括基于联建关系产生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在D公司没有获得对B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从D公司受让取得对B公司的房屋分配请求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再x号终...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取得了请求B公司向其交付案涉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来源于《6.24协议》,而《6.24协议》转让的标的实为《财产抵偿协议》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已生效的最高法院裁判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以贷抵投,当事人有关贷款法律关系的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财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