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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阶段单纯“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数据”(如把 1 000 万元改为 1 200 万元,但未提出新事实、新证据)——不属于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被告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给予合理答辩/举证时间,但是否准许由法院裁量;多数法院认为此类“量的调整”未实质加重被告负担,可不再给举证期 。如果金额变更同时伴随“新事实、...
实务提示 先查规范位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触发第153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公序良俗”判断的辅助(《合同编解释》第17条)。 再查规范目的:若条文表述为“不得……”“应当……”,但未规定“无效”后果,需结合立法说明、监管机关意见判断。 最后做后果测试:假设认定无效,是否反而让违约方获利、守约方...
2023年《合同编解释》第16条升级路径:四步综合审查 规范目的:保护的是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反垄断等“公序”,还是纯粹行政管理秩序? 对象与范围:禁止的是合同内容、主体资质,还是履行方式? 否定效力的后果:是否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鼓励背信、浪费资源? 替代规制手段:可否通过行政处罚、合同补正、损害赔偿等“轻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原审判决的社会效果恶劣,助长违法行为。 原审判决变相认可了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将业主共有部分"合法"处分给个别业主的做法,为类似侵权行为开了恶劣先例。若该判决生效,将导致所有开发商均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随意侵吞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法定共有权利将形同虚设,严重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
错误理解"排除妨害"与"物权确认"的关系。 原审判决认为确认共有权归属"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排除妨害请求权以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物权为前提,确认涉案区域属于共有部分是审理排除妨害请求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物权确认与...
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上诉人负担。原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以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已完成以下举证责任:举证证明上诉人系商业C幢的合法业主(提交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举证证明...
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证据明确显示该区域布设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电路及其他线路设施设备",被上诉人擅自占用并封闭该区域,直接导致上诉人丧失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被上诉人擅自拆除消防隔离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强制性规定...
对"是否影响上诉人权益"的认定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 原审判决认为"未实际影响到1-7、1-8号商铺所有权人的权益",该认定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涉案区域位于7号、8号商铺后墙外,是上诉人商铺唯一的电路检修通道和消防设施维护空间,被上诉人将其封闭后,导致上诉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电路检修和消防设施维护,直接影响商铺的安全使用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