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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合同解释论的视野下的真实意思探究崔建远教授认为解释合同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二是进行体系解释,三是在合同有存在歧义的“疑义条款”时,可以参照运用习惯和惯例辅助明确该条款实际含义,填补合同漏洞。根据上述原则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主要含义如下: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分析(一)关于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特征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在于所附事实具有发生的或然性还是必然性。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属于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因不具有或然性,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而附...
第四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结合。对于该条款到底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实际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当第三方的给付既是确定的,且时间也是确定的,其条款便可以视作附期限,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若第三方的给付是不确定的,仅具有可能性,此时条款不仅涉及到期限问题,还带有附条件的特性,即必...
第三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既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该条款是对合同履行的约定,这意味着该条款直接关系到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付款义务,是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影响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属条件或时间限制。此种观点脱离了《民法典》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当事人对已经存在的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当未来的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履行,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性质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的,倘若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则条款所附条件未成就。但是,持否定观点的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则当发包...
关键词:背靠背支付条款 合同解释论 条款性质 司法规制围绕“背靠背支付条款”展开的讨论主要涉及条款性质和条款效力两方面问题。由于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支付条款”情形复杂,本文仅以较为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切口,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方主体设定为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
“背靠背支付条款”实质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结合,属于附发包人确定支付这一条件前提下的附期限。本文立足对于上述合同本意的研讨,分析该条款性质中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内涵及转化,尝试通过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所附条件是否成立、是否属于总包人责任三步路径,为促进审理思路的规范提供一孔之见。
建设工程价款“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及审理思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核心内容在于总包人将发包人付款迟延的资金压力转嫁给分包人,其真实意思并非将工程款是否支付确定为待定状态。该条款不包含发包人确定不能支付时总包人不承担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反而隐含了发包人确定不能支付的条件成就时,总包人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
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胡某波申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2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再审改判轻刑/超期监禁 裁判要点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