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1)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萍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