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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其他主体? 王利明: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前,法律严格禁止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其他主体。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设定了物业服务企业...
记者: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准确适用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规则? 王利明: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的“恢复原状—折价补偿—过错赔偿”三项规则。具体适用应结合服务行为的持续性、不可返还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第一,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应当结算。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劳务性与结果非有...
记者:“住宅规模较小”在实务中如何界定? 王利明:国家层面未作统一量化标准,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住宅规模较小”一般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指引则结合户数(如少于200户)与面积双重标准予以认定。各地具体适用均须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
记者:关于“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王利明:是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例外条款系对程序刚性要求的必要调适。法律...
记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引发哪些具体法律后果?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利明:合同无效将引发一系列法定后果,主要包括财产返还、过错赔偿及实际服务费用的合理结算。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事实上,司法实践亦持相同立场。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5097号民事裁定书(济南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该案具有较强的类案参考价值。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选聘及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分析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开发商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王利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
为准确贯彻民法典、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与规范要求,统一裁判规则,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治理效能,本刊特邀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效力认定等关键问题开展深度访谈。同时,组织多位长期从事物业纠纷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围绕公共收益的...
物业服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民生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所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以及小区公共收益被擅自占用、挪用甚至侵吞所导致的业主权利救济困境,已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的高频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