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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若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尚不知道发包人是否会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发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
2026-02-27 19:34:52- 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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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因此,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2026-02-27 19:32:52- 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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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建设用地是建设工程的一个载体,但是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本身没有任何的投入,或者说承包人的建筑材料与劳动力并没有被物化在建设用地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2026-02-27 19:30:45- 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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