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法院判例:施工方没有根据约定先行开具发票,但双方没有结算,甲方是否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某乙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某地块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条件为——承包方完成全部人防设备安装后,发包方于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至结算款的97%。每次收取款项前,承包方须为发包方开具并交付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进场施工。现设备安装已经完成,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涉案工程未办理交接及验收手续。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陈述其在本案主张的金额为40%的进度款,但未开具对应的发票。某甲公司陈述涉案工程目前在某甲公司范围内,未投入使用,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尚未整体完工。 某乙公司主张某家公司应当支付40%的进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某甲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026-03-05 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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