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借贷的合意,还要有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才能成立。张某、王某虽持胡某生前出具的2016年4月16日31万元借据和2016年5月16日28万元欠据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供相关交付凭证。结合两张条据上载明的时间、数额、字面意思,以及胡某生前银行账户流水等内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给胡某转账10万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向王某转账32100元等综合因素,应认定为胡某陆续向原告王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31万元的借据,后经结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张某出具了28万元的欠据。该借款发生在胡某与被告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该借款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在王某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宋某对于欠钱知情,虽不知道数额,但表示想办法还钱,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胡某去世后,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5月16日之后胡某向王某、张某转款124616元,其中52066元(每笔7438元,共7笔)系归还胡某个人某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