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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的,可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债务人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法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撤销 作者:单海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8日版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债...
对于您的问题,简单直接的回答是:通常情况下,是的。即使公共空间部分没有独立的产权登记或权属证明,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一、 法律依据:以功能规划为核心,而非以登记为前提 认定物业权属的核心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总而言之,判断公共空间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核心标准是其法定的规划功能和实际用途,而不是看其是否有单独的权属证书。只要该空间在规划上属于服务整个小区业主的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即使没有独立的产权证明,也依法认定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如果您在现实中遇到相关纠纷(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占公共空间),建议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天然”属于市政的部分: • 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述,明确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部分,不属于业主共有。 • 人防工程: • 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其所有权归属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特殊性。平时可由投资者(通常是开发商)使用和收益,但战时应无条件移交国家使用。其产权不直接等同于一般业...
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尽管有上述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 开发商明示保留所有权的情况: • 极少数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本可被视为共有的空间(如会所、车位)归其所有。这种约定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具体分析其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公示且购房者知情同意。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因此,“没有独立的权属证明”是公共空间的常态,而不是例外。不能因为其没有单独的“身份证”,就否定其作为法定共有部分的属性。 规划功能是决定性因素: 认定一个区域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最关键的是看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中所确定的用途。 如果该空间在规划上就被明确为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
为什么没有产权证明也能认定为共有? 产权的来源是法律规定,而非单独登记: 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最初拥有整个项目的“大产权”。在房屋销售时,这个“大产权”被分割为无数个“小产权”(业主的专有部分产权)和一个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产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只为专有部分(即每套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核心要点:这条法律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包括: •...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受聘为成都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培训讲师。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强讲师队伍建设,提升培训质量与专业水平,成都市律师协会于9 月 28 日下午在成都市律师协会大会议室(欧洲中心 12楼)成功举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聘任仪式暨培训会”。 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