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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1.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1996年1月15日起生效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中的“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目的主要是为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约束检察人员,禁止其泄漏这些材料。根据刑事...
主要问题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裁判理由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首先,从犯罪对象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不服,以其没有让卢*把卷宗复印材料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卷6交给朱*荣;卢*所复印的卷宗材料既没有标明系国家秘密,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其上述卷宗材料是国家秘密为由,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事后关于该卷材料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于*让马*刚家属所看的马*刚贪污一案的卷宗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利用其律师特有身份、职权,在知悉有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的被告人家属,造成刑事被告人的家...
2000年11月11日中午,于*从沁阳调查取证返回焦作时,因卷宗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王**的证明未能取到,又将卢*复印的卷宗材料卷6留下给朱*荣。朱*荣拿卷宗材料卷6于11月13日找到王**,让王**胜阅读马*刚的供述。王**根据马*刚的供述出具了一份虚假证明。2000年11月15日,马*刚贪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
复印结束后朱*荣向卢*提出要看所复印的材料,卢*没同意,并答复要看须请示于*律师同意。马*魁听后用手机拨通于*的电话,并向于*提出看卷意图,于*表示同意,并在电话中交待卢*把复印材料留给朱*荣等人。当晚朱*荣、马*、马*魁详细翻阅了马*刚一案的有关起诉材料、证据,并进行了研究。朱*荣根据卷宗材料与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了...
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接受马*刚之妻朱*荣的委托,担任马*刚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的辩护人。2001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马*刚犯贪污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计421页。11月3日,朱*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即与于*联系。当日下午,于*安排本所助理律师卢*前往沁阳。下午2...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10号指导案例: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于*,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01年1月8日被逮捕。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沁阳市人...
最高院指导案例: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裁判要旨: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当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该材料是否还属于国家秘密则取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该材料是否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以及法院系统的现行保密规定。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既未标明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