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申报条件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报讲师应当具备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申报讲师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条件: 1.掌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 2.任现职以来,独立承担 1 门课程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