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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以信息文明时代的人的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为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概括并形成自身的体系。数字法学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传统上,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经济形态更迭,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等无不相关,而数字经济突破了这些外部约束与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全球发展的同步性与各自差...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将人工智能技术从传统意义上的“逻辑智能”推进至“数字智能”阶段,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智能化功能。数字法学致力于研究科技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传统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超大规模的数据汇集可能会对数据安全造成威胁,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加不对等,以及隐私可能会因新技术、新业态而受到侵害等。
数字社会运行的本质特征表现为跨域连接、行动自主、数据共享、资源整合和高效协同等多方面,这些特征也在深刻影响自然人、企业乃至国家。人们可能在毫无察觉中受到科技创新的影响或者被技术潜在地影响,新的行为方式、认知方式逐步内化于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想观念之中。互联网平台的出现,颠覆了以往的商业模式,技术作为工具和创新动力,成为公...
以信息文明为研究基点 信息文明是指以信息技术、大数据、机器学习以及人工智能等为依托,以超链接以及万物互联为特征,以信息的发掘、利用等为内容,以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为趋势,颠覆此前的知识体系并重塑新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的一种新型文明。信息文明相较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不是简单的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改造与被...
李鹰律师参加电子科技大学绵德广校友会换届会暨校企合作发展论坛。2025年4月26日,电子科技大学绵德广校友会换届大会暨校企合作发展论坛在绵阳举行,副校长、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孔令讲出席并致辞,校友总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李鹰律师应邀出席。合作发展部、集成电路学院负责人,成都、重庆、贵州、陕西、河北、珠海、北京、上海、江...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数字法学研究的内容应当反映信息文明时代的根本性、实质性问题,应当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规则等。也就是说,数字法学既是对数智化本质特征的挖掘与认识,也是在法学学科的主脉络上发展出来的。这种研究应当是法学的,而非其他学科的,最终应落实到法律规范层面,推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完...
当出现一定风险或新事物,研究者便想当然地创设一系列权利,这脱离了权利创设的必要性原则,因为有一些权利可视为传统权利的延伸,并不一定需要再创设新权利,这也会造成权利体系的混乱。另外,现有的数字法学领域的研究存在现象描述过多而理论论证较弱的问题,或者仅仅是“盲人摸象”,只看到局部问题,使得数字法学的学术研究表现为大杂烩、大...
尽管学术界围绕数字法学问题,从基础理论到实践观察,从伦理、立法到司法、执法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方位探讨,但研究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当前,数字技术带来诸多不确定性与风险,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但凡提到风险,研究者便提出要加以规制,但对于如何规制等问题却缺少科学论证。例如,如何平衡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如...
对于网传案情与真实案情存在出入的问题,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在此诚恳地道歉。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