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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4日李鹰律师前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公司因为林木的培育、种植和销售;林业技术的推广服务,木竹材经营加工和销售,农作物和中药材的种植、采售,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因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集资,且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吸收存款、破...
案例六 无罪理由: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又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弥补,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该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相对较小,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对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号:(...
(二)关于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某共向六人借款,其中马某、马志峰、李某与刘某在借款前即已相识,其他三人分别与介绍人马某或李某存在特定关系,故本案中借款指向的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
(一)关于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均在侦查机关有过陈述,称刘某夫妇常来马某经营的汽贸公司,向购车的顾客介绍自己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此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有过宣传的行为。首先,考虑到上述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内容未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上述证言对于认定刘某对外宣传借款事宜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其次,...
案例五 无罪理由:其宣传的方式及信息接受人员的范围局限性等因素,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参与人马某、马某某、李某与刘某在借款前即已相识,其他三人分别与介绍人马某或李某存在特定关系,故本案中借款指向的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 ...
案例四 无罪理由:因正常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集资,且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 案例号:(2019)皖0223刑初68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
案例三 无罪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 案例号:(2020)黑08刑再1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卷证据仅能证实胡某某向银*公司高额借款,没有证据证实胡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
案例二 无罪理由:介绍出资人限于特定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获利较少,属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 案例号:(2019)豫09刑再4号 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但在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仍积极提供帮助,与王某1共同完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部分出资人的款项未能收...
案例一 无罪理由:虽有高息揽储,但未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号:(2021)晋07刑再5号 法院认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734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导致部分储户从长治到平遥存款,打破了一定地域内存款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上法条大家都知道,但是如何将法条融入具体案情,却不是大家都知道的。研究无罪案例可以引导我们更深层次的理解法条,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也可以引导我们如何把法条及法学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为此,特整理了非法吸收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