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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递进式构成要件 (一)主观层——“共同掩盖意图” ‑ 必须是“双方”或“多方”通谋;单方隐藏动机(如消费者骗贷)不构成第(三)项,只能走可撤销或诈骗。 ‑ 证明路径: ① 直接证据:内部邮件、会议纪要、微信“走个形式”“过账用”之类表述; ② 间接推定:交易价格/履约方式/资金流向明显背离商业常理,且双方存在关联或...
一、4个关键词的精确射程 合法形式:合同文本、交易结构在表面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成立要件,甚至已经履行、开票、完税。 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且该“目的”是交易的主要/核心动因,而非附带效果。 掩盖: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伪装意思”,客观上将非法目的隐藏在另一层“外壳”之下;不要求欺骗第三...
原《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只有10个字,却是整个无效制度里“伪装交易”的兜底刀片: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形式合法+目的非法+掩盖行为+因果关系”。 把它拆成“4×3×2×1”模型,一眼就能判断哪些“阴阳合同”“通道业务”会被一刀斩。 一、4个关键词的精确射程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口袋兜底”,但口袋有拉链: 必须同时集齐“双方恶意、意思联络、第三方受害、现实损害”四张卡牌; 一旦集齐,法院将直接认定合同自始无效,且可判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甚至移送刑事。对受害人而言,这是比债权人撤销权更凌厉的“核弹级”救济;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则是任何“走账式交易”“关联输送...
场景: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后订立合同 → 既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也满足52(二),法院可双轨认定无效。 六、与《民法典》第154条的无缝衔接 《民法典》第154条完全承继52(二)文义,仅把“集体”删除,逻辑不变。 因此,上述解释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适用;当事人可在诉状中直接引用第154条,同时...
实务速查表 场景:债务人与配偶虚假离婚,把房产无偿划归配偶 → 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认定52(二)无效。 场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高价采购,变相输送利润,未损害外部债权人 → 仅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不适用52(二)。 场景:村委会主任与开发商串通,以低于市场价70%出让集体建设用地 → 损害集体利益,合同无效,并可追刑责(...
、1个举证责任与诉讼策略 举证倒置倾向: 第三人(受害人)只需初步证明“低价+关联+资金流向异常”,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由其证明“善意、合理对价、正常交易”。 诉讼路径选择: ‑ 第三人可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无需以撤销权先行; ‑ 可同时主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受“一房二卖”等双倍赔偿限额约束; ‑ ...
2条“高压线”——法院最青睐的推定场景 虚假走账/循环贸易 典型:A↔B↔C↔A,资金回流、货物未实际交付,目的是转移资产、逃废债。 法院通常直接推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人)利益”。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式低价转让 股东把优质资产从负债公司转到新设公司,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人员、业务、财务混同。 债权人可援引...
(二)主体层:受害者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 合同当事人自身受损 ≠ 第(二)项,应走可撤销、违约或侵权,而非无效。 ‑ 若同时损害多方,只需满足其一即可。 (三)结果层:必须有“现实损害”或“危险” ‑ 仅串通但未造成任何损害,不构成无效(少数判决持“危险说”,即可认定)。 ‑ 损害大小、金额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
损害:既包括既成损失,也包括“必然可得利益的丧失”;只需“现实危险”即可,不要求实际兑现。 二、3层递进式构成要件 (一)主观层:双方“恶意”且“意思联络” ‑ 单方恶意不够,必须“相互串通”。 ‑ 证明路径: ① 直接证据(会议纪要、邮件、微信、录音); ② 间接推定(交易价格畸低/畸高、履行方式反常、资金流向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