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的,可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当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须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覆盖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