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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某于2012年2月离开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原判认定的第(二)、第(三)、第(四)起受贿犯罪错误,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麦高产攻关示范活动,具体包括小麦高产攻关化肥、农药招标、采购等活动。该活动由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室组织实施,县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按照县农...
国家工作人员调整岗位后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具有相应的职权,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行为人不具有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即使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也体现不出“权钱交易”的特征,不构成受贿罪。慕某涉嫌受贿-上诉改判无罪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慕某2003年6月开始任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被告人张某某收受鲁某的购物卡、收受王某现金的行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鲁某有明确的请托事项的证据及证明张某某为鲁某谋取利益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因此...
分析认为1、被告人张某某收取鲁某财物的行为不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收受鲁某的18000元购物卡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送礼时间点均为中秋、春节佳节,每次的购物卡金额也仅为2000元,在每年过节时张某某也会回赠价值相当礼品给鲁某,张某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鲁某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的这部分犯罪事实是不能成立的。...
张某某涉嫌受贿-无罪案,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镇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副书记及某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2010年至2014-2015年,张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九次收受其辖区内某村书记鲁...
国家工作人员节日收取礼金金额不大,且送礼人缺少具体的请托事项,无法认定受贿罪 公诉机关在指控受贿罪时,不仅仅要提供被告人主体身份、收受财物的证据,也要提供行贿人请托事项以及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对于送礼人主动给予的节日礼品、金额不大的其他人情往来等财物,如果没有请托事项,并且收礼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取...
法院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排除被告人张某在宴请上提到过为某某区争取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但是当时主要是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比如帮助立项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具有决定该事情的权力。被告人张某虽然承认收取佟×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某与佟×...
张某涉嫌受贿-无罪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部委某司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间,收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为其办理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宾卡一张,并承诺为佟×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因其他原因收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具有特殊的身份外,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普通的群众,也会有恋爱、婚姻、赠与、借贷、投资、购物等民事行为,其中避免不了金钱往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排出合理怀疑的,不能将款项认定为受贿款。
宋某某涉嫌受贿-上诉改判无罪案,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以自己办事急需用钱为由,向该局下属的某县沃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索要10万元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李某A分两次,通过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给宋某某10万元,每次5万元。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