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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律师执业能力“筑基工程”建设,充实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师资力量,优化培训课程体系,落实实习人员专项培训工作要求,成都市律协拟组建“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库”,现就讲师推荐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市律协两专委要高度重视本次讲师推荐工作,在专委会 内部做好推荐工作,严格审...
根据我国《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 ...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因此,本文...
转包与分包的核心区别在于合法性与行为性质:分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法,而转包被法律明确禁止。具体差异体现在法律关系、实施范围、责任分配等方面,判断标准需结合工程整体转移情况、资质审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 核心区别分析 法律性质。 分包:在建设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合法(如《建筑法》第二...
上述意见虽然是针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但是对于理解2020年司法解释也不无裨益。上述理解中都认为在承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有权起诉,从一个方面就印证了承包人破产是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起诉的权利的。 人民法院的案例库组最新案例,对此解决此类纠纷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三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入主张权利的款项应当限于工程款及“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不能做扩大解释。四是实际施工人与他人虚构建造涉案工程情节,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刑事侦查部门;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予以民事制裁,所诉请民事实体请求,坚决予以驳回。”
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起诉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不予受理,从源头上把好收案关口。二是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施工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的,应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入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一文中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所赋予实际施工人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其历史背景,随着建筑市场发生的客观变化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冯小光在《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一文中,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
本案二审判决书是北京法院2024年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史智军法官承办。 承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个别清偿,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从司法解释立法初衷而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曾经也有意见认为承包人破产是提出此类诉讼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