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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再审认为:支持一审法院观点,即“依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应限制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原文为:代位权诉讼,是基于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基于其债权保全的性质,代位权一经行使就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对债务人而言,代位...
青岛中院二审认为:“代位权诉讼限制次债务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文为:某投资服务公司认为林某某主张的抵销权应受债权人代位权之制约,其作为债权人先提起代位权之诉,由于代位权在先,优先于林某某与盖某某之间的所谓债的抵销,但某投资服务公司的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限制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由此可延伸出更普遍的认识分歧: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限制债务人行使或处分次债权,以及次债务人可否向债务人清偿等问题?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审认为:“依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应限制次债务人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原文为:在某投资服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林某某、李某某和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8日第03版,“最高判例”公众号重新编辑,编者:陈鸣鹤。
官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能够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
对于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邓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王某与邓某签署调解协议当日,王某与妻子李某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
李鹰律师参加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聘任仪式暨培训会。"新生力量需要引路人,法治未来始于今日传承。王宗旗会长强调:讲师要担当行业使命、严守执业底线、精准赋能学员,让培训成为青年律师成长的坚实阶梯。百名精英讲师齐聚,共探专业授课与价值引领之道。"2025年9月28日,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举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